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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條款[Musickorea]服务使用条款 第1條(目的) 本條款旨在規範[(株)Music Korea](以下簡稱「公司」)所營運的網路商城 [Music Korea](以下簡稱「商城」)所提供的網際網路相關服務(以下簡稱「服務」)之使用,並明訂公司與使用者之間的權利、義務及責任事項。 第2條(定義) ① 「商城」是指公司為了向使用者提供商品或服務(以下簡稱「商品等」)而利用電腦等資訊通訊設備所設置的虛擬營業場所,亦可指經營該網路商城的事業者。 ② 「使用者」是指依本條款使用「商城」所提供服務的會員與非會員。 ③ 「會員」是指向公司提供個人資訊並完成會員註冊程序的人,能持續接收服務資訊並持續使用公司所提供服務者。 第3條(條款的公告與變更) ① 公司應將本條款的內容、商號及代表人姓名、營業所所在地地址(包括可處理消費者申訴的地址)、電話號碼、傳真號碼、電子郵件地址、事業者登記號碼、通信銷售業申報號碼、個人資料管理負責人等資訊,刊登於服務的初始畫面(首頁),以便使用者容易查閱。 但條款內容可透過連結畫面供使用者查閱。 ② 公司應在使用者同意條款之前,針對條款中有關撤回申請、配送責任、退款條件等重要內容,透過另設的連結畫面或彈出視窗等方式,讓使用者能夠清楚理解並確認。 ③ 公司可在不違反《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》、《條款規制法》、《電子交易基本法》、《電子簽章法》、《資訊通信網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法》、《訪問銷售法》、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等相關法律的範圍內,對本條款進行修改。 ④ 若公司修改本條款,應自適用日期起至少7日前,將修改事由與現行條款一併公告於服務首頁。 但若條款變更對使用者不利,則應至少提前30日公告,並明確對照變更前後的內容,讓使用者容易理解。 ⑤ 若使用者不同意變更後的條款,則可停止使用服務;若繼續使用,則視為同意變更後的條款內容。 第4條(條款以外的準則) 對於本條款未明定之事項及本條款的解釋,應依據《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》、《條款規制相關法律》、《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定之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指針》及其他相關法令或一般商業慣例辦理。 第5條(服務的提供與變更) ① 公司提供以下服務內容: 1. 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資訊,並讓使用者能完成購買交易 2. 將已購買的商品或服務配送給使用者 3. 其他由公司所定義的服務項目 ② 若商品售罄或技術規格有所變更,公司可根據未來的訂單內容,調整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。 此情況下,公司會在服務頁面上公告變更後的內容與提供日期。 ③ 若公司因商品缺貨或技術變更等原因,無法依照原訂內容提供服務,將立即通知使用者原因。 ④ 若上述情況導致使用者蒙受損失,公司將負責賠償。 但若公司能證明並無故意或過失,則不負賠償責任。 第6條(服務的中斷) ① 若因電腦等資訊通訊設備的維修、檢查、交換或故障,或因通信中斷等原因,公司可能會暫時停止提供服務。 ② 若因上述原因導致服務暫時中斷,並造成使用者損失,公司應負賠償責任。 但若公司能證明並無故意或過失,則不負賠償責任。 ③ 若公司因業務轉型、業務終止、與其他業者合併等原因無法繼續提供服務,將依第8條所定方式通知使用者。 ④ 為了保障服務安全與穩定,公司可能會對透過海外 IP 或 VPN 連線進入國內商城的使用者進行自動登出或限制使用。 這是因為國內商城原則上僅提供給國內使用者使用,海外使用者請使用另行營運的全球商城。 第7條(會員註冊) ① 使用者依照公司所定的註冊格式填寫會員資訊,並表示同意本條款,即可申請成為會員。 ② 公司將根據第①項的申請,審核後註冊為會員,但若符合以下任一情況,則可能拒絕註冊: 1. 申請人曾依第7條第③項被取消會員資格者。但若自取消日起已過3年,且經公司同意重新註冊者,則不在此限。 2. 註冊內容有虛假、遺漏或錯誤者。 3. 其他因技術因素,公司認為不適合註冊為會員者。 ③ 會員註冊的成立時間,以公司同意註冊並通知會員之時為準。 ④ 若「會員」在註冊或申請購買時,其所提供的資訊有任何變更,應立即透過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公司,以更新資料。 第8條(會員退會與資格喪失) ① 會員可隨時向公司申請退會,公司將立即處理相關手續。 ② 若會員出現以下任一情形,公司得限制或暫停其會員資格: 1. 註冊時提供虛假資訊者 2. 未依約定期限支付透過服務所產生的費用或其他應付款項者 3. 干擾他人使用服務、盜用他人資訊,或從事破壞電子商務秩序之行為者 4. 利用服務從事違法行為、違反本條款或有違公序良俗之行為者 ③ 若會員在資格被限制或暫停後,於30日內未改善,或同樣行為重複發生兩次以上,公司得取消其會員資格。 ④ 公司若決定取消會員資格,將刪除該會員的註冊資料。 在刪除前,公司會通知會員,並提供至少30天的申訴與說明機會。 第9條(對會員的通知) ① 公司在通知會員時,將使用會員所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進行聯絡。 ② 若需通知不特定多數會員,公司會在服務公告欄上張貼至少一週,作為個別通知的替代方式。 但若涉及會員個人交易且影響重大者,則仍須進行個別通知。 第10條(購買申請) 使用者可依照服務中所規定的方式提出商品等的購買申請,公司在使用者申請購買時,應清楚提供以下資訊: 1. 商品等的搜尋與選擇 2. 輸入姓名、地址、電話號碼、電子郵件地址(或行動電話號碼)等資訊 3. 確認條款內容、限制撤回申請權的服務、運費與安裝費等費用負擔相關事項 4. 商品等的購買申請及其確認,或對公司確認內容的同意 5. 選擇付款方式及標示付款代行機構 第11條(契約的成立) ① 公司對於依第10條提出的購買申請,若符合以下任一情況,得不予接受: ※ 若與未成年人締結契約,應告知其若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,則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撤銷該契約。 1. 申請內容有虛假、遺漏或錯誤之處 2. 未成年人欲購買香菸、酒類等《青少年保護法》所禁止之商品或服務者 3. 其他公司認為因技術上困難而無法接受購買申請者 ② 當公司依第13條第①項發出「確認收悉通知」並送達使用者時,視為契約成立。 ③ 公司對於購買申請的同意通知中,應包含對申請內容的確認、商品是否可供應、以及是否可修改或取消申請等相關資訊。 第12條(付款方式) 透過本服務購買商品或服務時,使用者可選擇以下任一付款方式,公司不得因付款方式不同而額外收取任何手續費: 1. 各類帳戶轉帳(如電話銀行、網路銀行、郵件銀行等) 2. 各類卡片付款(如預付卡、金融卡、信用卡等) 3. 線上無摺存款 4. 電子貨幣付款 5. 貨到付款 6. 使用公司提供的紅利點數或積分付款 7. 使用與公司簽約或公司認可的商品券付款 8. 其他電子支付方式 第13條(確認通知、購買申請的變更與取消) ① 當使用者提出購買申請後,公司將向使用者發送確認通知。 ② 使用者收到確認通知後,若發現申請內容與自身意願不符,可立即要求變更或取消購買申請。若公司尚未進行配送,則應立即依照使用者的要求進行處理。 但若已完成付款,則依第16條有關撤回申請的規定辦理。 第14條(商品等的供應) ① 除非另有約定,公司應自使用者提出申請之日起7日內,完成商品等的製作、包裝等必要程序,並安排配送。同時,公司應提供適當方式,讓使用者能查詢商品等的供應進度與處理狀況。 ② 對於使用者所購買的商品,公司應明確標示配送方式、配送費用的負擔方,以及各配送方式所需的時間。若公司未能在約定的配送期限內完成配送,導致使用者遭受損失,則公司應負賠償責任。 但若公司能證明無故意或過失,則不在此限。 第15條(退款) 若使用者所申請購買的商品因售罄等原因無法提供,公司應立即通知使用者該事由。 若已事先收取商品費用,則公司應自收款日起2個營業日內完成退款或採取必要的退款處理措施。 第16條(撤回申請等) ① 使用者與公司簽訂商品等購買契約後,自收到確認通知之日起7日內,可撤回申請。 ② 若使用者已收到商品,但符合以下任一情況,則不得退貨或更換: 1. 因使用者責任導致商品毀損或遺失(但為確認商品內容而拆封者不在此限) 2. 商品經使用或部分消耗,導致價值明顯減少者 3. 因時間經過,商品價值顯著減少,難以再販售者 4. 可複製之商品,其原包裝已被破壞者 ③ 若屬第②項第2至4款情形,且公司未事先明確告知使用者該商品不得撤回申請,或未提供試用商品,則不得限制使用者的撤回權。 ① 即使不符合第①項的7日期限,若商品內容與廣告或契約內容不符,使用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3個月內,或自知悉該事實之日起30日內,提出撤回申請。 第17條(撤回申請的效力) ① 公司在收到使用者退回的商品後,應於3個營業日內退還已支付的商品金額。若公司延遲退款,則應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告的延遲利率,計算並支付相應的利息。 ② 若使用者以信用卡或電子貨幣等方式付款,公司應立即通知該支付機構停止或取消該筆交易請求。 ③ 撤回申請時,退回商品所需的費用由使用者自行負擔。公司不得因撤回申請而向使用者要求違約金或損害賠償。但若商品內容與廣告或契約內容不符,導致撤回申請,則退貨費用由公司負擔。 ④ 若使用者在收貨時已支付運費,公司應在撤回申請時明確告知由誰負擔該費用。 第18條(個人資料保護) ① 公司在收集使用者資訊時,僅限於履行購買契約所需的最基本資料。以下項目為必填,其餘則為選填: 1. 姓名 2. 帳號(ID) 3. 密碼 4. 電子郵件地址 5. 地址 6. 手機號碼 7. 電話號碼 8. IP 位址 9. 付款紀錄 ② 公司在收集可識別個人身份的資料時,必須事先取得使用者的同意 ③ 所提供的個人資料,除非取得使用者同意,不得用於原目的以外或提供給第三方,公司須對此負全部責任。 但以下情況除外: 1. 為配送目的,向配送業者提供必要的最少資訊(如姓名、地址、電話) 2. 為統計、學術研究或市場調查之目的,且無法識別個人身份者 3. 為商品交易的付款結算所需 4. 為防止盜用而進行身份確認者 5. 法律規定或依法不可避免之情況 ④ 公司在收集個人資料並取得使用者同意時,應事先明示或告知以下事項: 個人資料管理負責人之姓名與聯絡方式、資料收集與使用目的、提供給第三方的相關資訊(接收方、目的、內容)等,並依《資訊通信網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法》第23條第②項規定辦理。使用者可隨時撤回同意。 ⑤ 使用者可隨時要求查閱或更正其個人資料,公司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。 若使用者要求更正錯誤,則在更正完成前,公司不得使用該資料。 ⑥ 為保障個人資料安全,公司應限制個人資料管理人員的數量,並對因遺失、竊取、外洩、變造等造成的損害負全部責任,包括信用卡與銀行帳戶等敏感資訊。 ⑦ 公司或接收個人資料的第三方,在達成資料收集或提供目的後,應立即銷毀該資料。 第19條(休眠會員) ① 若會員自最後一次登入日起超過一年未使用服務,將被轉為休眠會員,並暫停其服務使用權限;其個人資料將另行分開保存。 ② 若休眠會員在一年內重新登入,其個人資料將即時恢復,並可正常使用服務。 ③ 若休眠狀態持續超過五年,則該會員的所有個人資料將被刪除,並喪失會員資格。 第20條(公司的義務) ① 公司不得從事違反法律或本條款、或有悖於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行為,並應依照本條款的規定,盡最大努力持續且穩定地提供商品與服務。 ② 公司應具備安全系統,以保護使用者的個人資料(包括信用資訊),使使用者能夠安全地使用服務。 ③ 若公司對其商品或服務進行《有關標示與廣告公平化的法律》第3條所規定的不當標示或廣告行為,導致使用者遭受損害,公司應負責賠償。 ④ 公司不得發送使用者未同意接收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廣告性電子郵件。 第21條(會員對ID及密碼的義務) ① 除第18條所述情況外,會員對其ID及密碼的管理負有責任。 ② 會員不得讓第三方使用自己的ID及密碼。 ③ 若會員發現自己的ID及密碼被盜用或被第三方使用,應立即通知公司,並在公司提供指引時遵照執行。 第22條(使用者的義務) 使用者不得從事以下行為: 1. 在申請或變更時登錄虛假內容 2. 盜用他人資訊 3. 修改服務中所登載的資訊 4. 傳送或張貼服務所規定資訊以外的資訊(如電腦程式等) 5. 侵害服務或第三方的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 6. 損害服務或第三方的名譽,或妨礙其業務的行為 7. 在服務中公開或張貼猥褻、暴力訊息、影像、聲音或其他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資訊 第23條(連結「商店」與被連結「商店」之間的關係) ① 當上位「商店」與下位「商店」以超連結方式(例如:超連結的對象包括文字、圖片及動畫等)進行連結時,前者稱為連結「商店」(網站),後者稱為被連結「商店」(網站)。 ② 若連結「商店」在其首頁或連結時的彈出畫面中明示其對被連結「商店」所獨立提供的商品等與使用者之間的交易不負保證責任,則對該交易不負保證責任。 第24條(著作權的歸屬及使用限制) ① 公司所創作的著作物,其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歸公司所有。 ② 使用者不得將透過服務獲得的、屬於公司智慧財產權的資訊,未經公司事前同意,以複製、傳送、出版、散布、播送等方式,作為營利目的使用或提供予第三方使用。 ③ 若公司依本條款使用歸屬於使用者的著作權,應通知該使用者。 第25條(爭議解決) ① 為了反映使用者提出的正當意見或不滿並處理其損害賠償,公司設置並運營損害賠償處理機構。 ② 公司對使用者提交的不滿事項及意見,將優先處理。若無法迅速處理,則會立即向使用者說明原因及預計處理時間。 ③ 若公司與使用者之間因電子商務發生爭議,且使用者提出損害救濟申請時,可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或市、道知事所委託的爭議調解機構的調解進行處理。 第26條(管轄權及準據法) ① 關於公司與使用者之間因電子商務所發生的爭議訴訟,應向依《民事訴訟法》規定的管轄法院提起。 ② 關於公司與使用者之間所提起的電子商務訴訟,適用韓國法律。 本条款从 [2015.9.2]开始适用。 |


